2021年政府臨時儲備一級豆油采購交易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受寧夏回族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委托,寧夏糧油批發交易市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市場”)承擔本次2021年政府臨時儲備一級豆油競價采購交易工作。為保證競價采購的順利進行,交易市場結合本次交易特制定本細則。
本細則適用于由交易市場組織的本次競價交易活動。具體交易方式見《政府臨時儲備油競價采購交易公告》(以下簡稱《交易公告》)。
第二條 參加競價采購交易活動的當事人應當仔細閱讀并遵守本細則,并對參與采購交易活動的行為負全部責任。
第三條 本細則規定的糧油交易活動,采取網上公開競價的方式進行。由承儲庫負責提供采購標的清單內容應包括品種、數量、承儲庫點、具體地址、生產年限等必要信息及入庫等相關工作。參與交易的競賣人應是國家糧食電子交易平臺會員。
第二章 交易準備
第四條 糧食交易采用會員制。凡具有國家糧食交易中心(國家糧食電子交易平臺)注冊有效會員均可報名參加競賣。
第五條 競賣人須在交易會前,根據所需糧食交易的數量,按照《交易公告》的要求,向交易市場指定的銀行賬戶預交50元/噸的交易保證金和500元/噸的履約保證金,并確認到賬。
第六條 承儲庫須在交易會前提供《委托標的清單》所涉及的糧油的品種、數量、質量等信息。
第七條 交易市場于交易會前http://www.grainmarket.com.cn/(國家糧食交易中心網站)、http://www.51notebook.com/(寧夏糧食網)網站發布交易公告?!督灰讟说那鍐巍?、《交易細則》、樣本在寧夏糧食網查詢和下載,會員單位在交易前需參加系統操作培訓應提前書面申請,交易市場組織現場培訓,未提出培訓申請的視為熟練掌握交易操作流程。
第三章 競價交易地點和時間
第八條 交易時間以交易公告發布的時間為準。
第九條 交易地點:寧夏糧食大廈三樓交易廳。
第十條 交易方式:采取網上公開競價采購。
第十一條 因公共網絡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交易中斷的,交易市場有權推遲或暫停交易。方因其終端設備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響整體網上競價交易的正常進行。
第十二條 若交易時間臨時變更,交易市場將提前發布《變更公告》。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三條 參加現場交易的會員單位憑交易密鑰進場,參加網上競價交易的會員單位通過登錄國家糧食交易中心網站(www.grainmarket.com.cn)進入全國糧食統一競價交易系統省儲中心交易專場。
第十四條 競價交易成交價格為:競賣人所報價格為送到委托方指定地點的入罐價格。
第十五條 競價交易成交后,競賣人需于合同執行前向承儲庫預交30元/噸入罐費。
第十六條 競價交易通過交易平臺系統進行,按委托標的序號順序,依次按交易節進行。
第十七條 開市后,競賣人通過交易系統按交易節逐節進行交易。每筆交易從標底價開始報價,并按每次5元/噸的價位遞減報價。
第十八條 在起點價位上無人應價時,系統即撤銷該筆交易。
第十九條 競賣人通過交易系統報價,報價數量沒有足額的保證金或已超過核定的可報價數量上限的,不得再參加報價。
第二十條 競賣人一經應價,不得撤回。
第二十一條 競賣人在新價位應價并被系統確認后,前一價位的應價自動失效。競賣人報價后,在規定的時間內無更低報價,則該報價為標的的成交價,該競賣人為標的的交貨方。
第二十二條 交易結束后,參加競價交易成交的競賣方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與交易市場簽訂《糧油成交確認書》(外省交貨方以郵寄簽收時間為準)。
第五章 交割和結算
第二十三條 競賣人持《糧油競價成交確認書》7日內與承儲庫簽訂《糧油競價采購合同》,競賣人和承儲庫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責任義務。
第二十四條 競賣人和承儲庫應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義務,享受合同約定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交貨方式采取送貨制,由競賣人負責送貨到承儲庫內。
第二十六條 本次競價采購糧油的交貨期限為:詳見公告
第二十七條 競賣人應及時組織發貨。發貨時,須提前通知承儲庫點做好接貨準備,承儲庫點應積極配合。
第二十八條 競賣人交貨時,應向買方承儲庫點出示采購合同、本人身份證明、單位授權書,并及時在承儲庫點辦理現場交貨手續,承儲庫點應及時配合接貨,保證正常的入庫操作能力。每批入庫糧油過磅完畢后,競賣人須在入庫過磅單上簽字確認數量。
第二十九條 入庫的糧油以《交易公告》及《交易合同》為準。豆油的質量指標、儲存品質指標必須達到采購要求。隨車必須提供有資質檢驗機構出具該貨物的檢驗報告。
第三十條 承儲庫點應在貨物到達后配合賣方及時檢驗入庫。交貨數量以合同為依據,以承儲庫點的計量衡器為基準,入庫豆油任何一項質量指標與本次糧油競價采購中規定的質量要求不符合的,承儲庫有權拒收,對超出合同規定數量的豆油,承儲庫點不予接收。如有爭議,競賣人和承儲庫在3日內向交易市場書面申請調解,由交易市場組織寧夏回族自治區糧油產品質量檢測中心進行檢驗,該檢驗結果對雙方都有拘束力,競賣人和承儲庫均不得再對該檢驗結果提出任何異議。交易市場以此檢驗結果為調解依據進行調解,相關費用及由此產生的相關責任由過錯方承擔。
第三十一條 競賣人和承儲庫出現糧油買賣合同糾紛,由競賣人和承儲庫協商解決。協商不成,3日內書面申請交易市場調解或通過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經協商或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各方共同簽訂協商(調解)協議書。
第三十二條 完成交割一個標的,經承儲庫初步檢驗合格后支付該標的80%貨款,剩余部分在十五個工作日,經寧夏回族自治區糧油產品質量檢測中心對該標的檢測合格后方可支付剩余20%貨款。同時交易市場憑競賣人和承儲庫簽訂的《驗收確認單》清退保證金。
第六章 違約處罰
第三十三條 交易成交后,在規定時間內,競賣人和承儲庫任何一方不簽訂書面合同的,視為其違約。違約方每噸500元的履約保證金和每噸50元的交易保證金,將作為違約金不予退還。
第三十四條 自成交后,除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由于競賣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規定的品種、質量和期限內交貨的,視為競賣方違約。競賣人交納給交易市場的每噸500元的履約保證金和每噸50元的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三十五條 貨物質量出現問題,賣方應負責退貨并調換合格的貨物,因退換有質量問題和調換合格貨物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賣方承擔(包括但不限于檢測費、運費、裝卸費、賣方因退換貨物導致逾期交貨應承擔的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 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已成交的合同無法正常入庫的,由競賣人和承儲庫協商,可任選一種處理方式:一是終止合同,退還競賣方履約保證金和交易保證金;二是延長入庫期,由競賣人和承儲庫協商確認,并向交易市場出具雙方蓋章認可的相關材料。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交易市場負責監督合同的執行,協調處理商務問題。如遇未盡事宜,由交易市場與有關部門協商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交易細則由交易市場負責解釋。
(責任編輯: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