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競價采購交易細則
時間:2021-07-29 10:27來源:未知 作者:admin 點擊:
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受有關單位委托,寧夏糧油批發交易市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市場”)為保證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嚴格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實施糧食交易活動,依據國家糧食局印發的《糧食競價銷售交易規則》的規定,結合寧夏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本細則適用于由交易市場組織的網上競價交易活動。具體交易方式見《糧食競價采購交易公告》(以下簡稱《交易公告》)。
第二條 參加競價采購交易活動的當事人應當仔細閱讀并遵守本細則,并對參與采購交易活動的行為負全部責任。
第三條 本細則規定的糧食交易活動,采取網上競價的方式進行。由買方負責提供采購標的清單內容應包括品種、數量、承儲庫點、具體地址、生產年限等必要信息及入庫等相關工作。賣方指參加交易的會員單位。
第四條 糧食交易采用會員制。凡具有國家糧食交易中心(國家糧食電子交易平臺)注冊有效會員均可報名參加競買(定向采購除外)。
第五條 買賣雙方須在交易會前,根據所需糧食交易的數量,按照當次《交易公告》的要求,向交易市場指定的銀行賬戶預交履約保證金和交易保證金,并確認到賬。
第六條 買方須在交易會前提供《委托標的清單》所涉及的糧食的品種、數量、標底價、質量等信息。
第七條 交易市場于交易會前在http://www.grainmarket.com.cn/(國家糧食交易中心網站)、http://www.51notebook.com/(寧夏糧食網)網站發布交易公告?!督灰讟说那鍐巍?、《交易細則》、《交易授權書》樣本在寧夏糧食網查詢和下載,會員單位在交易前需參加系統操作培訓應提前書面申請,交易市場組織現場培訓,未提出培訓申請的視為熟練掌握交易操作流程。
第八條 交易手續費收取標準:依照當次《交易公告》的規定交納交易手續費。
第九條 交易時間以交易公告發布的時間為準,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少于3天。
第十條 交易地點:現場交易到寧夏糧食大廈三樓交易廳;網上交易通過登錄國家糧食交易中心網站(www.grainmarket.com.cn)進入全國糧食統一競價交易系統。
第十二條 因公共網絡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交易中斷的,交易市場有權推遲或暫停交易。賣方因其終端設備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響整體網上競價交易的正常進行。
第十三條 若交易時間臨時變更,交易市場將提前發布《變更公告》。
第十五條 競價交易采用網上電子競價程序進行,按委托標的序號順序,依次按交易節進行。
第十六條 開市后,賣方利用計算機按交易節逐節進行交易。每筆交易從標底價開始報價,并按每次5元的價位遞減報價。
第十七條 在起點價位上無人應價時,系統即撤銷該筆交易。
第十八條 賣方應點擊計算機報價,競價數量已超過預交保證金所能競價數量或已超過核定的可競賣數量上限的,不得再參加競價。
第二十條 賣方在新價位應價并被系統確認后,前一價位的應價自動失效。賣方報價后,在規定的時間內無更低報價,則該報價為標的的成交價,該賣方為標的的競得方。
第二十一條 交易結束后,參加競價交易成交的競得方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與交易市場簽訂《糧食成交確認書》(外省的競得方以郵寄簽收時間為準)。
第二十二條 競得方持《糧食成交確認書》3個工作日內與買方簽訂《糧食競價采購合同》,買賣雙方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責任義務。
第二十三條 買賣雙方應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義務,享受合同約定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交貨方式采取送貨制,由賣方負責送貨到買方指定的承儲庫內。
第二十五條 競價采購糧食的交割期限以當次《交易公告》里規定期限為準。
第二十六條 合同生效后,賣方應及時組織發貨。發貨時,須提前通知買方承儲庫點做好接貨準備,買方承儲庫點應積極配合。
第二十七條 賣方交貨時,賣方代表應向買方承儲庫點出示采購合同、本人身份證明、單位授權書,并及時在承儲庫點辦理現場交貨手續,買方承儲庫點應及時配合接貨,保證正常的入庫操作能力。每批入庫糧食過磅完畢后,賣方代表須在入庫過磅單上簽字確認數量。
第二十八條 入庫的糧食品種以交易合同為準。糧食的質量指標、儲存品質指標必須達到采購要求(符合當次交易公告中規定的指標要求)。
第二十九條 買方承儲庫點應在貨物到達后及時組織驗收。交貨數量以合同為依據,以買方承儲庫點的計量衡器為基準;入庫糧食任何一項質量與本次糧食競價采購中規定的質量要求不符合的,買方有權拒收處理,對超出合同規定數量的糧食,買方承儲庫點不予接收。如有爭議,買賣雙方在3日內向交易市場書面申請調解,由交易市場組織具有國家認可資質的糧油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抽樣檢驗,該檢驗結果對雙方都有拘束力,雙方均不得再對該檢驗結果提出任何異議。交易市場以此檢驗結果為調解依據進行調解,相關費用及由此產生的相關責任由過錯方承擔。
第三十條 買賣雙方出現糧食買賣合同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3日內書面申請交易市場調解或通過法律訴訟程序解決。經協商或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各方共同簽訂協商(調解)協議書。
第三十一條 買賣雙方分批次自行結算貨款,賣方應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向買方開具增值稅發票。交易市場憑買賣雙方簽訂的《驗收確認單》清退雙方保證金。
第三十二條 交易成交后,在規定時間內,買賣雙方任何一方不簽訂書面合同的,視為其違約。將違約方的履約保證金和交易保證金作為違約金全額扣除。其中履約保證金補償給守約方,交易保證金作為交易市場的交易手續費。
第三十三條 合同生效后,除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由于賣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規定的品種、質量和期限內交貨的,視為賣方違約。按照實際違約數量扣除違約方交納的履約保證金補償給守約方,同時全額扣除交易保證金作為交易市場的交易手續費。
第三十四條 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已成交的合同無法正常入庫的,由買方、賣方協商,可任選一種處理方式:一是終止合同,退還賣方履約保證金及扣除交易手續費后剩余交易保證金;二是延長入庫期,由買賣雙方協商確認,并向交易市場出具雙方蓋章認可的相關材料。
第三十五條 買賣雙方在履行合同義務時出現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三日內書面向交易市場申請調解或通過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三十六條 交易市場負責監督合同的執行,協調處理商務問題。如遇未盡事宜,由交易市場與有關部門協商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交易細則由寧夏糧油批發交易市場負責解釋。
(責任編輯: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