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受有關單位委托,寧夏糧油批發交易市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市場”)承擔糧油競價交易的相關工作。為維護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糧食競價交易活動“公開、公平、公正”進行,依據國家糧食局印發的《糧食競價銷售交易規則》,特制定本細則。
本細則適用于由交易市場組織的網上競價交易活動。具體交易方式見《糧食競價銷售交易公告》(以下簡稱《交易公告》)。
第二條 參加競價交易活動的當事人應當仔細閱讀并遵守本細則,并對參與競價交易活動的行為負全部責任。
第三條 本次競價交易活動,由委托方(以下簡稱“賣方”)提供糧食存儲庫點,負責糧食交易的質量、出庫等相關工作。買方指參加交易的會員單位;買受人指競價成交的會員單位。
第四條 糧食交易采用會員制。凡具有國家糧食交易中心(國家糧食電子交易平臺)注冊有效會員均可報名參加競買。
第五條 買方須在交易會前,根據所需糧食交易的數量,按照《交易公告》的要求,向交易市場指定的銀行賬戶預交交易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并確認到賬。
第六條 賣方須在交易會前提供《委托標的清單》所涉及的糧食的品種、數量、承儲庫點近三月內的《糧食檢驗報告》。
第七條 交易市場于交易會前在http://www.grainmarket.com.cn/(國家糧食交易中心網站)、http://www.51notebook.com/(寧夏糧食網)網站發布交易公告?!督灰讟说那鍐巍?、《交易細則》、《交易授權書》、《糧食競價銷售合同》樣本在寧夏糧食網查詢和下載,會員單位在交易前需參加操作系統培訓應提前書面申請,交易市場組織現場培訓,未提出培訓申請視為熟練掌握交易操作流程。
第八條 交易手續費收取標準:依照當次《交易公告》的規定交納交易手續費。
第九條 自交易公告發布之日起,買方可到賣方承儲庫點查看大貨,賣方的承儲庫點應予以配合。
第三章 競價交易地點和時間
第十條 交易時間以當次交易公告發布的時間為準。
第十一條 交易地點:寧夏糧食大廈三樓交易廳。
第十二條 交易方式:網上集中競價/網上掛牌競價。
第十三條 因公共網絡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交易中斷的,交易市場有權推遲或暫停交易。買方因其終端設備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響整體網上競價交易的正常進行。
第十四條 若交易時間臨時變更,交易市場將提前發布《變更公告》。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五條 參加現場交易的會員單位憑交易密鑰進場,參加網上競價交易的會員單位通過登錄國家糧食交易中心網站(www.grainmarket.com.cn)進入全國糧食統一競價交易系統。
第十六條 競價交易成交價格為賣方承儲庫點車板價(散糧)。
第十七條 競價交易采用網上電子競價程序進行,按委托標的序號順序,依次按交易節進行。
第十八條 開市后,買方利用計算機按交易節逐節進行交易。每筆交易從標底價開始報價,并按每次5元的價位遞升報價。
第十九條 在起點價位上無人應價時,系統即撤銷該筆交易。
第二十條 買方應點擊計算機報價,競價數量已超過預繳保證金所能購買數量的不可再參加競價。
第二十一條 買方一經應價,不得撤回。
第二十二條 買方在新價位應價并被系統確認后,前一價位的應價自動失效。買方報價后,在規定的時間內無更高報價,則該報價為標的的成交價,該買方為標的的買受人。
第二十三條 交易結束后,參加競價交易成交的買受人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與交易市場簽訂《糧食成交確認書》(外省買受人以郵寄簽收時間為準)。
第五章 交割和結算
第二十四條 買受人持《糧食成交確認書》3個工作日內與賣方簽訂《糧食競價銷售合同》,買賣雙方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責任義務。
第二十五條 競價交易糧食的交割期限以當次《交易公告》里規定期限為準。
第二十六條 買受人預交的保證金,在交割結束后,憑《交割驗收報告》及交款收據辦理退款手續。未成交的,在交易會結束后,憑交易市場開出的保證金收據,在3個工作日內無息退回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 競價交易交割采用先款后貨,買受人應在成交之日起分批次將貨款匯入賣方指定帳戶,并書面或電話通知賣方,安排均衡出庫。賣方收到貨款后,按日出庫能力保證正常出庫。如有特殊情況,雙方要及時溝通,賣方要積極配合,按照約定保證出庫時間。
第二十八條 買受人提貨時及時派人到賣方承儲庫點組織現場監裝。以承儲庫計量衡器為基準,承儲庫計量衡器必須是經具有國家認可資質的技術監督部門鑒定合格的,且在鑒定有效期內。承儲庫應當允許買受人對計量衡器的準確性進行確認。賣方要根據相關規定,按照成交價格和實際出庫數量全額給買受人開具增值稅發票。當場簽署《交割驗收報告》并由賣方當日通知交易市場。
賣方出庫的糧食品種以交易合同為準。具體質量指標按照國家標準執行,水分、雜質高于或低于國家標準的,按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局、財政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執行糧油質量國家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國糧發〔2010〕178號)第4.2.1、4.2.2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因買受人原因超過合同交割期限貨款已付清但貨物未全部交割的,經與賣方協商同意可以延期交割,延期交割部分由買受人與賣方另行簽訂委托存儲協議。
第三十條 糧食交易的出庫實際數量以《交割驗收報告》為準。
第三十一條 買賣雙方出現商務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3日內向交易市場書面申請調解。經協商或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簽訂協商(調解)協議書,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通過有關仲裁機構仲裁。
第六章 違約處罰
第三十二條 買受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視為違約,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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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受人未在3個工作日內與交易市場簽訂《糧食成交確認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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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受人持《糧食成交確認書》3個工作日內與賣方不簽訂《糧食競價銷售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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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約定的期限內支付貨款或未進行交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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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交易合同雙方約定其他情形的。
交易市場有權直接扣除買方違約部分履約保證金,補償給賣方,交易保證金作為交易市場的交易手續費。賣方可將違約的交易標的再行委托交易市場進行公開交易。同時按照違約事項對其給予警告、通報、暫?;蛉∠浼Z食競買資格并列入黑名單等處罰措施。
第三十三條 賣方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視為違約,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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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規定時間內拒簽《糧食競價銷售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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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質量、品種、數量交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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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交易合同雙方約定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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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質量問題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由賣方承擔全部責任。
交易市場有權直接扣除賣方違約部分履約保證金,補償給買受人,交易保證金作為交易市場的交易手續費。
第三十四條 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已成交的糧食無法正常出庫的,由買賣雙方協商,經交易市場核實,可由買受人自愿選擇以下方案解決:
(一)終止合同,扣除交易手續費后,退還買受人履約保證金和已付貨款;
(二)適當延長出庫時間,待賣方承儲庫點具備發貨條件后再通知買受人付款并執行《糧食競價銷售合同》。
第三十五條買賣雙方在履行合同義務時出現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三日內書面向交易市場申請調解或通過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交易市場負責監督合同的執行,協調處理商務問題。如遇未盡事宜,由交易市場與有關部門協商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交易細則由交易市場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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